对于青岛净化车间的设备要求
1、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,满足生产需要,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,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。
2、生产设备的选择与安装应符合生产及卫生要求,便于清洗消毒,便于生产操作、维护与保养。使用专用生产设备加工、生产生物指示物。
3、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、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、平整、易清洗、耐腐蚀,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。
4、制水设备、输送管道及储罐的材料应无毒、耐腐蚀。管路要避免死角,盲管。生产用水,如纯化水,在制备、贮存和分配过程中应防止微生物滋生和污染。
5、使用,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污染产品和容器。
6、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,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管道、罐体及容器应定期清洗、消毒或消毒。
7、生产和检验设备应由专人管理,并定期进行维修、保养、检查,做好记录备查。
8、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、仪表、量具、衡器等,其适用范围和精 密度一定要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,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计量检定。对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产地,未移出之前要有明显标志。
9、分装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生产设备进行适当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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